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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兰有约,普法宣讲

    信息发布者:张三营
    2022-07-18 21:22:30    来源:隆化县妇女联合会    回复:0    点赞:1

    民法典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一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妇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加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下面给您圈出《民法典》中有关妇女保护“关键词”。

    关键词一:性骚扰

    “性骚扰”属于社会性的问题,如果对这类行为不加干预,极有可能转变为性侵害犯罪。《民法典》实施以前“性骚扰”没有清晰的法律含义界定。《民法典》第1010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对相关单位责任进行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违背他人意愿,二是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行为明确为性骚扰的实施方式,更加充分发挥法律对行为的指引作用。

    关键词二: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近几年,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夫妻另一方婚内“被负债”案例屡见不鲜。《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向性保护的立法理念。

    关键词三:离婚冷静期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婚姻关系承载着夫妻感情、子女亲情、家庭责任,当婚姻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应冷静对待和慎重处理。《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增设这一法定期间,能够促使离婚当事人慎重考虑婚姻关系的未来,给予夫妻双方对婚姻危机的自我修复时间,从而防止因一时冲动草率离婚,挽救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这一法定期间是程序性的,是民法典对我国登记离婚程序的重要改革。

    关键词四: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不再以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这一修改体现了民法总则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的精神,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于无酬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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